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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敏信條違背耶穌對離婚的教導?

西敏信條違背耶穌對離婚的教導?

婚約之後所犯的通姦或淫行,如在結婚之前被發現,清白者的一方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。結婚後犯姦淫,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離婚,並於離婚之後,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,與他人結婚乃認為合法。(西敏信條第二十四章第五條)


雖然人的敗壞傾向於處心積慮用不正當的手段,把上帝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開,但除了姦淫或教會與政府官員無法調解的故意離棄以外,沒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。離婚當遵照有次序的手續公開進行,當事者不可隨己意私自離開。(西敏信條第二十四章第六條)


西敏信條第二十四章第五、六條舉出《聖經》對離婚和再婚所提供的依據。若回顧耶穌有關離婚的說法,並從中確定其背後的含意,這對理解此主題或許會有所幫助。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警告說:

「又有話說:人若休妻,就當給他休書。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叫他作淫婦了;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(太五 31、32)

之後,法利賽人問耶穌說「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」(太十九 3)。耶穌最後的回答是:

「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犯姦淫了;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(太十九 9)

在這兩次的回答中,耶穌都陳述了一個例外狀況,就是「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」(即姦淫)。耶穌每次都警告,一個人若不是因為對方淫亂的緣故而離婚了,一旦再婚就是犯姦淫了。


《聖經》是如此理解婚姻的:婚姻是由兩股合成的繩子組成。我們可用以下圖示說明:

口頭的聯合
身體的聯合

在一個正當的婚姻中,首先有口頭上的聯合(誓言),然後是身體上的聯合(圓房);兩者都是構成正當婚姻的必要條件。一般來說,只交換誓言而沒有圓房的只是共度一生的室友;只圓房但沒有交換誓言的則為情侶,但不是走入婚姻的伴侶。有了這樣的理解,我們就能明白耶穌對婚姻的教導:姦淫切斷了夫妻在身體上的聯合,見下圖說明:

口頭聯合(依然不變)
身體聯合因姦淫而被切斷

耶穌允許無過失的一方在此情況下提出離婚,此人能藉著透過合法的離婚切斷口頭的聯合。

口頭(離婚)
身體(姦淫)

婚姻關係就此終止。未犯姦淫的一方之後能再婚,而且其與第二段婚姻中的伴侶圓房不算是姦淫。但是假如離婚並不是出於姦淫的緣故,提出離婚之一方即便是合法地切斷口頭上的聯合,取消了婚約,但在身體上還是保持在聯合的狀態下。

口頭(離婚)
身體(依然不變)

凡在身體仍在聯合狀態下再婚的人,都犯了姦淫罪。無論是在離婚前提出各種離婚的理由,或是有過失一方後來再婚而被玷污,這類的離婚全都涉及姦淫罪。


這種兩股聯合的婚姻觀也能解釋,「離棄」不被視為離婚的第二個理由,畢竟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九章1 到12 節強調說,姦淫是離婚的唯一理由。因此,若將離棄視為可離婚的理由,這種作法似乎極不可取。但是,離棄是一種形式的姦淫、一種形式的性犯罪,它拒絕了夫妻同房的權利,因此,在此理解下,西敏信條對離棄的教導與耶穌的教導是一致的。姦淫和「故意離棄」是合法離婚的正當理由,也是唯一的理由。


離婚訴訟應在法庭進行,不得任憑個人私下隨意決定。考慮到情慾和私心會使人盲目,因此,有智慧的教牧輔導者應當要求在法庭進行離婚訴訟。離婚後,清白的一方再婚並不違法,如同有過失一方去世後再婚的狀況。


合眾國長老會(PCUS)修訂版針對離婚的理由增添了以下內容:

「然而,在婚姻中可能因為人的軟弱,造成一方或雙方不斷背離婚姻誓言,因而對婚姻感到死心,或無法與對方維持合為一體的關係。不過,只有在(身體或屬靈上)極度不忠、對不忠的狀況毫無悔意、且信守婚誓是已不可能時,才應考慮分居或離婚。這種條件下的分居或離婚,只有在一方或雙方犯下錯誤下才被允許,而且完全無損於『神所配合的不可分開』的不變旨意」(第六條)。

這樣的修訂明顯屈從了當時的時代潮流,也缺乏經文的支持。但這種立場的妥協可以作為我們的借鏡,提醒我們注意,人多麼容易與罪惡妥協。如同之前所說的,耶穌允許離婚的理由只限於姦淫(即淫亂,太十九 9);另外,離棄也是一種形式的性犯罪(拒絕夫妻同房的權利;參林前七 15)。這樣看來,當世人大聲叫囂,想要掙脫《聖經》命令,而隨意離婚時,教會對於此種允許「在極度不忠、對不忠的狀況毫無悔意、且信守婚誓是已不可能才應考慮分居或離婚」的立場,不但不應屈從,反而要堅持為這樣的妥協悔改,並在信徒未信守婚約時行使教會懲戒,讓婚姻有挽回的可能性。


摘錄自《西敏信條研讀本》課程單元 第9和10課 基督徒生活 七、論結婚與離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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